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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