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江苏中**限公司、朱**、许**、周**、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3年1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柳**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江苏汉**限公司与高客、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邱**与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孟**与江苏汉**限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精**有限公司与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祖**与徐州市铜山**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薛丰收与卞**、徐州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淮安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睢宁县**第一公司与徐州磊**有限公司、孙**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徐州市铜**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