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诉被告董**、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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