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君**限公司诉被告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州君**限公司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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