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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