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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