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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泰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泰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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