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卜**、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玲诉被告卜**、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玲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卜**、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8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