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玲诉被告卜**、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玲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卜**、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8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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