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耿*与被告夏**、刘*前、刘**、刘**、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原告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