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联**有限公司与徐州力**限公司、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力**限公司、李**、王**、张**、张**、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江**程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2月22日,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收取原告合同履约金100000元。2012年3月2日,双方另行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如2012年4月15日钢结构工程不能进场施工,合同履约金100000元全数退还,第二、三、四、五被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现由于被告违约至今未让原告进场施工,且拒不退还履约保证金,现起诉要求五被告给付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及违约金12000元,合计11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对于被告王**,原告提供的其住址不存在,系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江苏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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