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盐城广**限公司、赵*、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张集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3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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