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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杰诉被告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杰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此系原告对其诉权作出的正当处分,于法有据,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48元,减半收取624元,由原告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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