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杭州美**限公司与中达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杭州美**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达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甬象民初字第14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达建**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杭州美**限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达建**限公司履行归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及支付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87元。2014年8月13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中达建**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50000元及支付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87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中达建**限公司系重组企业,本院依职权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4)甬象执民字第24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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