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黑龙江**限责任公司与象山鑫**有限公司、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黑龙江**限责任公司与象山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2)甬象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黑龙江**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象山鑫**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限责任公司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确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4)甬象执民字第194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确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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