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飞**限公司与宁波神**有限公司车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宁波飞**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飞**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波**有限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尚需调取、补充证据为由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作出的处分,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宁波飞**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77元,减半收取1188.5元,由原告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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