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海**程有限公司与象山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浙江海**程有限公司与象山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2014)甬象石*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象山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浙江海**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象山金**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浙江海**程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甬象执民字第320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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