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有限公司与宁波**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宁波**有限公司与宁波**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的(2014)甬象商初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宁波**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宁波**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波**限公司暂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4)甬象执民字第227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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