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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宝**有限公司与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宝**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宝**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宝**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由原告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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