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宝**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宝**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宝**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由原告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