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建**任公司与被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建**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建**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780元,减半收取64890元,由原告杭州建**任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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