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方**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执民字第5523号陈**诉方建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陈**尚有工程款196000元未受偿,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220元,执行费28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55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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