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与慈溪市胜山镇胜山头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2013)甬慈民初字第958号蒋**诉慈溪市胜山镇胜山头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慈溪市胜山镇胜山头村经济合作社的银行存款100892.18元,并将该款项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蒋**,故被执行人慈溪市胜山镇胜山头村经济合作社尚欠蒋**2158890.82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24900元、执行费24998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7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