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慈国**限公司与宁波**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慈国际**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慈国际**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55123021元范围内查封被告宁波**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波杭**湖畔小区的房地产。现案外人沈**将自己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城市星光苑3幢1801室的房地产、谢**将自己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牡丹公寓北幢602室的房地产、周**将自己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安山苑11幢504室的房地产为原告提供担保,慈溪汇**限公司在49700000元范围内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慈国际**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沈立权所有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城市星光苑3幢1801室的房地产,谢**所有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牡丹公寓北幢602室的房地产,周**所有的位于余姚市城区安山苑11幢504室的房地产;

二、查封被告宁波**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波杭**湖畔小区的房地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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