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2013)甬慈民初字第410号上海建**有限公司与慈溪出口加工区飞宇国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慈溪出口加工区飞宇国际**公司尚欠上海建**有限公司1547018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9605元、执行费1787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慈溪出口加工区飞宇国际**公司名下的财产经本院依法拍卖、变卖后均因无人竞拍而至今尚未处置掉,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0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