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宁**限公司、第三人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且被告同意原告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00元,减半收取31000元,由原告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