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4)绍虞崧民初字第135号郑**与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劳**尚需向申请执行人郑**支付执行款60000元,另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2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甬慈执委字第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