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民初字第141号董**诉诸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明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诸红立应支付申请人董**合同款1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64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董**如发现被执行人诸红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