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限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1691元,减半收取计50845.50元,由原告宁**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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