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慈溪**有限公司与宁波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飞**限公司的财产已经在另案中处置,可待变现后依法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宁波飞**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亦未提供可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291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