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限公司与宁波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范*初字第73号宁波**限公司与宁波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另案中(中国民生**波慈溪支行与宁波海**限公司执行案)拍卖被执行人宁波海**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宁波**限公司可待拍卖成交后参与分配。故本案暂无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宁波海**限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限公司1037250元及相应的利息,尚应缴纳诉讼费3533.75元、执行费1277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33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宁波**限公司可待拍卖成交后参与分配或如发现被执行人宁波海**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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