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民初字第00186号陈**诉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故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纠纷款449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以及应当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54元,以及案件受理费61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2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