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与慈溪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民初字第286号袁**与慈溪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袁**尚有72209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510元、执行费9621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6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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