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东**限公司与慈溪**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1944号浙江东**限公司诉慈溪**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慈溪**有限公司应支付浙江东**限公司2320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2430.00元、执行费25605.00元。现本院正在另案依法处理被执行人慈溪**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9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待本院依法处理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完毕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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