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中**有限公司与宁波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执民字第7189号宁波中**有限公司诉宁波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因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71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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