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周*初字第405号宁波清**限公司诉宁波**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宁波**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清**限公司人民币29421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5713元,执行费431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378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