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东**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东**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东**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900元,减半收取24450元,由原告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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