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施**与何**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施**与何**(2015)甬慈民初字第5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何**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何**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50000及相应利息,另需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640元,执行费3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2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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