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民初字第1757号赵**诉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尚有纠纷款本金15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15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名下的房地产正于另案评估拍卖,届时可参与分配,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6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