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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邵**、支伟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邵**、支伟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于当日向原告朱**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指定其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人民币2150元,但原告朱**至今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缴或免缴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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