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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浙江**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浙江×**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浙江**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证据缺乏,不能以合同履行地来确定地域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浙江×**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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