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浙江×**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浙江**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证据缺乏,不能以合同履行地来确定地域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浙江×**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