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温州市**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原告胡**与被告温州**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