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谢**与慈溪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有限公司的财产正在另案中处分,待变现后可以依法参与分配。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633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