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慈溪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谢**与慈溪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有限公司的财产正在另案中处分,待变现后可以依法参与分配。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633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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