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杭州恒**限公司与宁波**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杭州恒**限公司与宁波**限公司(2013)甬慈民初字第409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限公司的财产在另案中评估、拍卖,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宁波**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杭州恒**限公司工程价款962345.85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一审诉讼费6040元、二审诉讼费9830元,执行费1202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

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604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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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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