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与被告张杰波、冯文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施**负担,交纳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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