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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限责任公司与温州市瓯海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郴**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温州市瓯海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郴**限责任公司、反诉原告温州市瓯海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先后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和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本诉申请与反诉原告提出撤回反诉申请,均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湖南省郴**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温州市瓯海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62000元,由原告湖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42603元,由反诉原告温州市瓯海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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