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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温州**民法院作出的(2014)浙温民终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0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98466元及利息。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4年11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向温州**记中心和瑞安市住建局查询,坐落于瑞安市**村房屋(权证号:00265018)登记在被执行人傅**及案外人蔡**名下。2014年11月20日至11月21日,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4年11月21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和温州**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工商注册登记。

2014年11月24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屋(权证号:00265018)。2014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有:1、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98466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分期付款:于本协议签订后20日内给付案款49233元,于2015年8月30日给付案款49233元。如被执行人按约支付上述案款,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2、本案受理费1130元,执行费137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3、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法定义务的,则申请执行人有权按(2014)浙温商终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4、本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以上事实有终结执行申请报告,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温*执民字第40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267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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