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浙江**限公司与桐乡市**有限公司、桐乡**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限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权利的自愿处分,且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浙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7020元,减半收取14351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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