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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限公司与浙江通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通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278元,减半收取3639元,保全费2512.50元,合计615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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