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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与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华小鹏诉被告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0元,由原告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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