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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业**限公司与苏州**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州**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公司)与被上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业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民初字第25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对于诉讼保全的管辖,法律已经做了特别规定,本案不适用民事侵权管辖一般规定。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是: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而不是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或被查封账户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二、对于“一审认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为本院的辖区范围,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这样的论断,上诉人认为借误。财产保全查封的行为是法院实施的行为,法院依职权和法律作出的行为本身不是侵权行为,如果本案一审原告认为被告申请保全的行为是侵权行为,那么,被告申请保全的行为也是发生在苏州**民法院管辖范围,本案也应由江苏省苏州**民法院进行审理。三、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没有组织听证、质证,就直接认定本案的诉讼保全不属于诉前保全。因此,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审理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江苏省苏州**民法院管辖并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长业公司以“上诉人中环公司(原多喜乐陶瓷(苏**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其银行存款金额(1300万元)已远远超过判决金额(4290781.25元)致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被上诉人长业公司提交的多喜乐陶瓷(苏**限公司向苏州**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诉状、江苏省**民法院(2009)苏**一初字第0044号民事裁定书可证实多喜乐陶瓷(苏**限公司诉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苏州**民法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为诉中财产保全。故本案系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属侵权责任纠纷范畴。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侵权行为地(绍兴市越城区)确定本案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中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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