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郦**与浙江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郦**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民字第1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查。现已复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郦信忠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递交的撤回再审申请书,请求法院准许其撤回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郦**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郦**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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