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毕**与长兴煤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华诉被告长兴煤山永昶城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毕**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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