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华诉被告长兴煤山永昶城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毕**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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